經濟部產發署: 請依工輔法相關規定,落實轄區內工廠危險物品申報及管理作業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轉知請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相關規定,落實轄區內工廠危險物品申報及管理作業: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1項: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10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2條第1項: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三)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1條:
1、第2項:首次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1月、7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2、第3項:工廠負責人於首次或定期申報完成後,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10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超過前次申報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2)新增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範圍或種類,且該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四)經濟部113年10月14日經產字第11351018320號函釋: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不論存放於廠區內或廠區外之倉庫,或寄存於倉儲業者,屬工廠所有且其合計達管制量以上時,工廠負責人即應依法辦理申報。

更多資訊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