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逾300坪建物設置太陽光電 新制8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院正式公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修正條文,並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未來凡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之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除符合特定排除情形外,皆須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標準為每20平方公尺設置1瓩(kW)裝置容量。

此一制度象徵台灣建築政策邁入結合再生能源的新階段,透過有效利用屋頂空間導入光電系統,不僅可提升能源自給能力,也有助於加速整體綠能轉型。

在制度推動背景方面,立法院已於2023年6月完成修法,明訂達一定規模之建築工程須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考量實務上部分建築可能因環境條件或用途限制而不適合設置,法規同時保留彈性排除機制,並授權內政部與經濟部共同訂定相關技術標準與配套措施。

經跨部會歷時兩年多協調,內政部與經濟部於去年12月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明確規範適用對象,包括:
一、新建或增建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改建工程涉及屋頂面積變更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同時,相關設備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並具備抵抗颱風17級強陣風之能力,以確保設施耐候與安全性。

另為兼顧實務需求與安全考量,下列四類建築可免設太陽光電設備:
一、宗教及殯葬設施,基於文化特性與建築形式,避免影響宗教氛圍與景觀;
二、涉及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之場所,考量設置光電設備可能增加安全風險;
三、因特殊用途或結構限制,經經濟部認定確有困難者;
四、受周邊遮蔽或地形影響,經專業評估確認發電效益不足者。

依政府評估,符合本制度規範之建築案件約占建照申請數量的一成,但其總建築面積占比高達八成。政策實施後,預估每年可新增約66萬瓩裝置容量,其年發電量相當於約20萬戶家庭的用電需求,顯示透過既有建築空間推動綠能,具備相當顯著的效益。

此外,考量台灣地震及颱風頻繁,《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亦要求光電系統須具備獨立運作能力,在外部電網中斷時仍能提供基本電力,強化建築物在災害情境下的能源韌性。

在管理機制方面,太陽光電設備設置將納入建築管理流程,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審查階段一併辦理,並要求起造人檢附相關圖說及證明文件。同時,建築或公共設施移交前,須完成設備移轉作業,確保後續由管理單位負責營運與維護,並使住戶得以共享發電收益。

整體而言,隨著新制上路,建築不再只是能源使用端,而將逐步轉型為能源供給的一環。透過制度化推動與政策引導,未來台灣將更有效提升再生能源占比,並朝向低碳永續發展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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