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本市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請於本(115)年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1.依土地稅法第1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經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2.申請時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以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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